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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600443583G驱动发动机功率标定使用准则
以下准则阐明了确保G驱动发动机应用于交流发电机组的正确使用规范。G驱动发动机并不是为 变速的直流发电机组而设计的,也不是作为直流发电机组的动力来使用。
一、备用功率标定 是在市电出现异常时作 为应急电源使用时的瞬时最大功率。 该标定无超负荷能力。且不能与市电 并网运行。
此标定的发动机应安装
在有效电网覆盖区域内
。备用功率标定的发动 机按平均负荷率为80% 来使用,一年不超过 200小时。在备用功率 点使用时每年不超过25 小时。备用功率标定的 发动机只能在断电时作 为应急电源使用。电网 预先通知的断电不属于 应急电源使用范畴。
持续功率标定
可以恒定按100%标定负荷、无时限 连续使用的功率。按此标定的发动 机无超负荷能力。
二、常用功率标定是可以替代商业电网电 力来使用的功率。常用功率必须按下 列两种类型之一来使用。
无时限运行常用功率
按常用功率标定的发动机,可有效 地变负荷无时限使用。在每250小 时的运行周期内,可变负荷的均值
不能超过所标定常用功率的70%。
一年内,100%常用功率的整个运 行时间不超过500小时。
在12小时运行周期内,有1小时有 效超负荷10%的能力。在一年内, 超负荷10%运行的整个时间不超过
25小时
限时运行常用功率
按常用功率标定的发动机,可以无 时限运行于不变负荷用途。诸如使 用功率低而输出功率受限的场合。 在功率决不会超过常用功率标定的 前提下,每年内可与市电并网运行 750小时。但长期高负荷运行将缩 短发动机寿命。一年内并网运行超 过750小时时,请按持续功率标定 运行。
参考标准: 以ISO-3046为基础的BS-5514和DIN-6271标准。
环境温度和海拔变化后的修正: 发动机可以在下面的条件下运行,而功率不必进行调整:
转速为1800r/min的发动机,海拔高度低于1500m (5000ft),环境温度低于40 ℃(104°F)。
转速为1500r/min的发动机,海拔高度低于1000m (3300ft),环境温度低于40 ℃(104°F)。
发动机超出上述条件运行,海拔高度高于1525m (5000ft)时,每升高300m (1000ft),功率下调4%;环境温度高于40℃(104°F)时,每升高11℃,功率下调2%
(升高10°F,下调1%)。